22nd March 2023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点差异:
(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合同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用工合同,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内部员工为目的的;劳务合同是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服务的合同,以提供劳务方的劳动行为为合同标的。
(3)权利义务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具有隶属性,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管理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虽然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该管理更侧重于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且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
(4)国家干预性程度不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确定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以强制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工作时间、解除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务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意思自治,主要根据双方的协商签订合同。
(5)救济途径不同。劳动争议需要仲裁前置程序,争议一方应先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劳动仲裁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而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为普通民事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争议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无须“仲裁前置”。
经济以及人身上的从属性是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也是劳动关系区别于承包关系、劳务关系最根本的原因。如上篇所述,劳动关系成立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外,用人单位还要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要形成经济以及人身上的隶属关系。在(2011)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911号刘某与某速递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以劳动力的使用和劳动报酬的支付为对价而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认定劳动关系,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之外,用人单位还须对劳动者具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形成人身及经济上的从属关系。基本上不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约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从属关系的,不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也认为:劳动关系中的用工,区别于普通民事雇佣中的用工,区别的关键在于其具有从属性,第一个层面在于用工的人格从属性,即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控制程度较高.其从事何种劳动、运用何种手段劳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和地点等事项,均受到用人单位较高程度的控制.能自主决定的程度比较低;第二个层面在于用工的组织从属性,即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劳动组织成员,在劳动中承担作为劳动组织成员所应负的遵守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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