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执行程序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文/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 22nd March 2023





  • // 文/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  樊治验

    法律文书中的债务利息一般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另一种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迟延履行的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因此,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我们可以理解为: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债务而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拖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责任形式。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是被执行人因拖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设定义务而需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利息计算的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可知,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应当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如果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应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日;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完全受利息规定的限制,即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不受24%上限的限制,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约定逾期利息也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权利人一并主张的年利息不应超过24%,但显然迟延履行的加倍利息并不属于双方约定的惩罚性规定,而且从立法目的上讲,如果不允许超过24%则无法实现惩罚的目的。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而该一般债务利息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义务的上限为24%,并不包含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因此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不受24%上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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