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新闻

强制执行中保证被执行人基本生活必需费用指的是?

文/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 23rd February 2024





  • // 文/陕西融德律师事务所 董莉莉




    案例:

    唐某与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复议案

    案情简介

    唐某与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某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作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该院2009年3月第一次扣划殷某某在某银行某支行账户中的退休养老金起,在十年的执行过程中一直扣划上述账户中的款项,用于偿还本案的债务,殷某某未提出异议主张保留必要生活费用。直至2019年殷某因不服该院作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提出异议,请求为其保留生活必需费用。

    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被执行人殷某自2019年12月起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应当依照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确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四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五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因此具体基本生活费以被执行人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依据,以不影响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为前提,若被执行人为家庭唯一生活来源的,要留足被执行人家庭的基本生活费用。各地标准不一,公民可在当地政府及部门官网上查询到具体金额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区域划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80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50元/人·月。

    综上,法条明确了执行中保留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生活必需费用的法律依据及适用标准,因此被执行人可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交预留生活必需费用申请。

     

    案例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唐某与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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